上诉人河南西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屋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被上诉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西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王*支付西屋科技公司租金144768元(租金计算至王*实际返还承租商铺之日止,暂计算3个月)、并支付西屋科技公司违约金289536元(按照所欠租金双倍计算至王*实际返还承租商铺之日止,暂计算3个月)。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王*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事实错误,王*长期拖欠西屋科技公司的租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结果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即使西屋科技公司...(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