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侯**、马**、马**诉被告曹**、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公司)、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宋**,被告中银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侯**、马**、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4604.53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分责任赔偿113289.78元,剩余部分30%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70%由苏明成的继承人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死亡赔偿金713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09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328.75元、医疗费3289.78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误工...(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