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春舞物资经销处与被告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春舞物资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佟*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春舞物资经销处诉称:一、贵院的中止执行裁定程序违法。贵院所裁定中止执行的标的是否应当执行,已由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且原告已提起异议之诉,内容包括本案诉争房屋,故此裁定应中止,待原告与幸福之家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结果生效后,对此案也有约束力,无须被告人佟*再重复提出及作出裁定。二、有证据证明,诉争标的并未出售,是被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妨碍原告的申请执行。三、无论此房屋是否隶属石家庄深华建筑公司还是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二者属于一个主体。四、抵账房屋的物权已归债权人张**,故幸福之家物权买卖、只是出具相关手续而已。五、被告给贵院的异议请...(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