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滁州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处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20000元(待评估后确定具体数额);2、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用。事实及理由:1998年10月5日,原告与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联郢村(现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关于小苏队滚沟栏水坝水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增加滚沟的蓄水量,由原告承包该村小苏队的滚沟,承包期限为1998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