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扣除王**住院挂床产生的伙食费、护理费共6014.40元。事由和理由:根据王**住院期间的医嘱清单记录显示,王**住院后从10月20日起至12月1日出院均无用药记录,表明其未在医院住院,住院期间有42天存在挂床现象,不应产生相应的伙食费、护理费,一审按60天计算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不合理。
王**答辩称,王**自受伤至今,伤情根本没有痊愈,后续又花费了十万多元的医疗费,何以存在挂床行为?原判...(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