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精神专科白渔泡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渔泡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法定代理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白渔泡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白鱼泡医院支付包括住院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1,101.6元的80%,即248,881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比例不当,白鱼泡医院对王**的摔伤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王**各项费用的大部分。首先,王**与白鱼泡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王**在白鱼泡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医院的规定入住封闭式病房,由白鱼泡医院提供相应治疗与护理服务,由此因双方治疗服务的特殊性,院方对王**应存在治疗、护理与管理约束的责任,在王**住院期间因白鱼泡医院的护理人员过错,导致王**在吸烟时摔倒在卫生间,摔伤至七级残疾,白鱼泡医院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白鱼泡医院对王**的受伤存在过错责任,却判决其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划分责任比例不当,其次,一审庭审中白鱼泡医院自述其对王**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根据相关规定,××人的二级护理规定为:“二级护理:(一)范*:对急性症状消失,病情趋于稳定的病人;轻度木僵状态、痴呆状轻度抑郁或者躁狂状态、轻度药物毒性反应的病人;个人生活在护理人员的督...(本文书还有6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