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华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北华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戈**、何*,第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华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逆向行使的第三人周**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醉酒的黄成益驾驶无牌三轮车相撞,造成周**受伤。被告根据第三人周**申请,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我公司正常上下班时间为下午18时,发生事故时间为20时20分许,事故发生地与我公司不到五分钟路距,第三人周**用了两个小时十五分钟,不能排除第三人周**是在办...(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