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珍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因与上诉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4月1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吴**,上诉人盘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为:2006年4月27日,生物公司以支票方式分两次向盘房公司出借192.10万元、807.90万元,合计1000万元。2012年11月30日,生物公司向盘房公司发函要求确认借款事实及金额,盘房公司在《借款确认函》上签字进行了确认。2007年6月至9月间,盘房公司向生物公司还款三次,金额分别为127000元、105200元、260000元,合计492200元。生物公司为索要借款,向法...(本文书还有3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