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牧工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牧公司)因与上诉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房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宗梁、吴**,上诉人盘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法律事实:盘房公司原名昆明市盘龙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2007年,盘房公司向云牧公司借款,双方共签订五份《借款协议》,云牧公司共计向盘房公司出借款项730万元,具体为:3月20日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3月20日至4月20日;4月30日借款180万元,借款期限4月30日至5月15日;6月28日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6月29日至2008年6月29日;9月28日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9月28日至12月28日;12月20日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2012年11月30日,云牧公司向盘房公司发函要求确认借款事实及金额,盘房公司在《借款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借款确认函》中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7月30日,云牧公司收到盘房公司...(本文书还有5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