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上海三潭浴室(以下简称:三潭浴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被告三潭浴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210元、护理费280元、误工费16,000元、鉴定费900元。上述诉请均要求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告邢**至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号**室的三潭浴室洗澡。事故当天系被告刚刚装修完毕第一天对外营业,浴室内的大理石地面很滑,但并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处工作人员也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原告在从浴池出来下台阶的过程中,在台阶上摔倒致额头受伤。原告认为,被告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被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三潭浴室辩称...(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