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艺公司)、铜川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铜川中医院)、第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因被告晶艺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职权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经晶艺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因被告晶艺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鉴定程序终结。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晶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铜川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晶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24755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铜川中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支付上述款项;三、第三人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中旬,原告受邀到铜川市中医医院新区工地考察,被告晶艺公司的总经理宋**、经理刘*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便组织工人于2014年11月30日在铜川市中医医院新区工地开始施工。2014年12月21日,宋**与原告签订《铜川市中医医院装饰工程施工劳务管理用工协议书》,分包了铜川市中医医院医技楼、门诊楼装饰施...(本文书还有5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