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包*因与被申诉人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头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8)黑民抗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张家玮出庭。申诉人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申诉人头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的强制缔约权,即在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他们之间即形成合同关系。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多数情形下处于优势地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并不平等,故法律在一定情形下赋予了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结合本案,劳动者包*已经在头台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亦向用人单位头台公司明确表达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故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支持包*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包*称,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本文书还有7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