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原告张**与被告华业公司达成郸城县益民水厂项目的施工协议,缴纳保证金90万元。因该工程没有进行,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引起诉讼。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16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华业公司在2016年11月18日前退还原告张**保证金90万元及约定利息19万元。华业公司逾期未履行,2016年1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625执****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业公司...(本文书还有4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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