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诉人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广西聚铭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尚欠混凝土货款495065元;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674.54元(以欠付的混凝土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7年11月10日起计付至混凝土货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7月4日。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按每日3计,起诉人自愿降低按年利率24%计付);三、被起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起诉人与名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起诉人向名洲公司供应混凝土用于被起诉人开发建设的综合楼项目。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开始向综合楼项目供应混凝土。因被起诉人...(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