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原告张**与被告华业公司达成郸城县益民水厂项目的施工协议,缴纳保证金90万元。因该工程没有进行,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引起诉讼。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豫16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华业公司在2016年11月18日前退还原告张**保证金90万元及约定利息19万元。华业公司逾期未履行,2016年1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6)豫1625执****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华业公司位于商水县备战路南段东侧中原国际*...(本文书还有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