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宜兴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恒东公司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恒东公司完成涉案房屋修复,能够正常使用之日止,以房价16316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蒋*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恒东公司向蒋*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瑕疵,蒋*在2013年12月26日与恒东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就已将当时发现的瑕疵告知了恒东公司,后又发现其他多处瑕疵。蒋*多次提交修葺通知单要求恒东公司修缮,但至今瑕疵部位仍未修复,且经鉴定瑕疵客观存在确需修复。故房屋质量瑕疵在恒东公司向蒋*交付房屋时自始存在,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在瑕疵修复完成前,均应视为恒东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恒东公司应当自2013年12月26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瑕疵修复完...(本文书还有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