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旅游团款251099元及利息18854.78元(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另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6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在湖北武汉组织当地旅游团来桂林旅游,原告负责该旅游团在桂林的旅游接待工作,双方存在旅游合作关系。2016年1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10月28日,被告共欠原告旅游团款251099元。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约定43650元用被告获得的利润先行偿还,2016年11月20日还款5000元,同年12月20日还款10449元,余款192000元分48个...(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