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萧县石源石材开采公司(以下简称石源石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皖13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30日,石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通过合法竞标获得位于庄里乡狼窝山东坡的建筑用灰岩矿的采矿权,与萧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受让人在接到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采矿登记所需的材料等,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八条第5项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