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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萧县石源石材开采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行政答复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邮政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皖13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萧县石源石材开采公司(以下简称石源石材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萧县国土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及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萧县国土局委托代理人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3月30日,石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通过合法竞标获得位于丁里镇浮绥山的建筑用灰岩矿的采矿权,与萧县国土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受让人在接到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采矿权价款支付凭证、采矿登记所需的材料等,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八条第5项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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