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与被告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被告谢**,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49120元及利息268040.33元(自借款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仍应按照月利率2%算至还清借款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谢**系同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7月起,被告谢**以家里买挖机做生意为由,还说自己爱人是政府干部多次请原告方**,原告认为被告夫妻俩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陆续借给被告方249120元,被告谢**出具了四份借条给原告,借条上约定了利息,原告认可四份借条约定的利息均为2%。虽然被告刘**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被告二人始终共同参与借款进行投资,同时被告借款时有...(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