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及利息1119.51元(自2017年5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1日被告出具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树苗款35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