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鹿寨县自来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冯**因不服鹿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鹿劳人仲字[2018]第51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与仲裁申请并裁决的请求相比增加了以下几项请求:1、判令鹿寨县自来水厂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16250元(庭审中变更为14950元);2、判令鹿寨县自来水厂支...(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