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所称的【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的规定,针对的是如何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定性的问题,并没有对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房屋进行全部查封。目前异议人周**名下房产不宜分割处理,故法院依法可以将作为执行标的的房产整体查封并处置。如存在合法的共有人,则处置房产后共有人是存在救济途径的。本案现阶段对于房产的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异议人提交的证明,内容是关于天马建筑安装工程队的改制、注销的描述,村委会不具有出具该内容的证明资质,应由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田**等四人的证明,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结合这些证明,异...(本文书还有1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