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拆迁资格证书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于2006年2月9日向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颁发了编号**字第014号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内容为:“经审查,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具备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资质等级为壹级。”原告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获取被诉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2006年10月25日沈阳市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取得原告住所地所在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日公告拆迁,并委托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实施拆迁。
原审认为,原告因住所地被拆迁,认为被告给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行为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