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财险哈尔滨市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404.53元、误工费14016.75元、护理费9032.92元、营养费3000.00元、车辆损失费3000.00元、交通费283.00元、鉴定费1200.00元,以上合计42937.20元;2.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剩余部分由被告徐**承担;3.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6日00时10分许,徐**驾驶黑k××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七桦路由西向东行使,行至七桦路××号路灯杆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使王**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本文书还有3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