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向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624元、滞纳金1124.8元,合计6748元;2、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6日开发商交付房屋时,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与李*签订《正东中央公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为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交房之日预交一年物业费,一年以后每半年预交一次,以该半年度第一月的1-15日为缴费期。高层住宅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0.85元物业服务费。另按照楼层高低,高盛物业滁州分公司收取二次供水、电梯、路灯等能耗费,李*每...(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