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尔夫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高尔夫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尔夫学院偿还原告汤**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46万元,并继续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高尔夫学院承担原告汤**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5日,原告汤**和被告高尔夫学院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汤**借给被告湖南高尔夫学院100万元用于校区建设,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本文书还有1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