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朱**、河南共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城置业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朱**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共城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太平财险辉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琚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鉴定费共计49516.08元;2、被告太平财险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6785.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朱**驾驶豫g×××××号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其在向北转弯时将驾驶豫g×××××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告...(本文书还有4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