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任**、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亚妮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99,375.3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医疗费628.3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20,541元、护理费6,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45,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59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300元);二、判决被告大地财保桂林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被告任**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的余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9日17时0分,被告任**驾驶桂c×××××号面包车(该车所有人是任**,投保的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4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