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及赵*军证实,2001年8月22日晚24时20分其妻刘*芬和儿子赵*被人杀死在家中。
2、贺*芬证言,其丈夫王*2001年8月22日离家至凌晨4点回家及杀羊刀不在家的事实。
3、村民张好证言,2001年9月9日上午在耕地时发现了一把杀羊刀。经贺*芬辨认此刀正是自己家中的杀羊刀。经被告人王*辨认,张好在地里拣到的刀正是自己杀死刘*芬和赵*的刀。
4、被告人王*指认埋刀现场和扔裤现场。
5、怀仁县公安局打捞王*裤子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怀仁县河头村村北,进入中心现场外屋,死者刘*芬的尸体位于东南角,头东南,脚西北呈仰卧状,尸体身下及周围有大量...(本文书还有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