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肖*因琐事将其父宋*殴打致死;原审被告人肖*为帮助被告人肖*焚毁、丢弃被害人宋*所穿附有血迹的裤子、上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肖**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伤害其父的理由,经查,案发当日,上诉人肖*因工作转正问题,发泄对父不满,采用树枝、铁锹对其父进行殴打,对此,有同案被告人肖*的供述、被害人宋*亲属查看尸体时所见伤情证言及法医对被害人尸检报告结论为证,因此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要求对其父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的理由,经查,芮城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程序规范、检验内容真实,结论客观科学,上诉人所提需要重新检验的理由无事实根据,依法予以驳回;...(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