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诉被上诉人睢宁县金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城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组织双方进行询问。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金城办事处的负责人黄**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刘**在睢宁县××街道××社区××组建有房屋。因部分房屋的建设未取得规划建设手续,被告金城办事处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2017年6月23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将组织力量进行强制拆除。2017年6月至7月,被告将原告楼房**层**号余平方以及平房100余平方拆除。现原告以被告拆除其房屋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强*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赔偿因强*给原告造成的...(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