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4时8分许,被告人刘*修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沿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双黄米酒厂北200米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李*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增死亡,刘*修驾车驶离现场。浚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增无责任。经鉴定:李*增符合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刘*修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刘*修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修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又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利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现...(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