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王*东饮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京z×××××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浚县卫溪西大街西城门东侧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东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7.4mg/***.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案件侦破经过,血醇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在道路上...(本文书还有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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