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强雇佣被告人孙*东、赵**(另案处理)从事挖掘机作业。为运输挖掘机,孙*强购买了冀d×××××普通货车、凯马牌普通货车,在明知凯马牌普通货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未悬挂号牌、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注销),仍交由赵**、孙*东使用。
2017年9月30日18时10分许,赵**酒后驾驶凯马牌货车沿浚县科技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北段时,与相向行走的行人王*波发生碰撞,致王*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东明知肇事车辆是凯马牌普通货车,而将冀d×××××货车作为肇事车辆送到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孙*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孙*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强、孙*东...(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