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东东伙同郑*峰(已判决)、黄**(已判决)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带至浚县建材城对面的玉米地里,向刘*索取债务,随后又将刘*带至鹤壁市淇滨区一条大路边。期间,马东东等人对刘*进行威胁、殴打,强行刷取刘*卡内现金、扣押刘*车辆等。当晚23时45分许,将被害人刘*放开。次日2时许,刘*让郑*峰开车将其送回浚县。十日后刘*将其被扣押的车辆开走。
2018年3月22日,马东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东东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黄**、郑*峰的供述,年龄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