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伟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车辆已被追回。
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董伟同孙*(已判刑)酒后到利辛县县委党校院内汝子凯家门口外,将周*停放的一辆洪都125型摩托车盗走,当行至利辛县市政公司大门西侧时,被周*发现。孙*被当场抓获,董伟逃脱,摩托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案件登记表及立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