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易商业经*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兄弟联台球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兄弟联台球俱乐部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兄弟联台球俱乐部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曹*均、彭*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文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商业经*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和马**、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天元区兄弟联台球俱乐部的经*者张彧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易商业经*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20日,两原告作为共同出租人与被告的经*者张彧鹏签订《神农太阳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神农太阳城购物中心南座**层a401号商铺用于台球俱乐部经*,并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商铺的交付与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2013年10月1日,被告租赁的商铺开始经*,但自经*以来,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两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两原告于2016年6月1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告知被告在2016年6月4日前付清所欠费用,否则视为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但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后,既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将商铺归还,并于2016年6月...(本文书还有6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