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执****号秦**申请执行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平市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异议人四平市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秦**申请执行四平市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铁西法院依据(2017)吉0302执****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吉林省公主岭市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5)公执字第189-****号执行裁定书,将案件相关款项389199元强制转入公主岭法院账户,铁西法院属于重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秦**称:铁西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大禹公司所提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秦...(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