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鲁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建设公司”)诉被告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工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工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向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与鲁工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利劳人仲案字(2016)032号裁决书,确认李**与鲁工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述裁决,认为李**提供的关键证据皆为复印件,原、被告之间无管理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不受原告公司员工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也从未直接向被告支付工资或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受雇于张志达,由张...(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