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许**、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封**、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45万元,并连带支付原告截止自2015年4月1日到还款日的利息(截止到2017年8月底暂计利息261000元),两项合计711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关系,2012年初被告许**称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许**用自己位于为裕华区位同村西新村住宅楼**号**房产作抵押,并将房本原件押原告处,原告给付被告借款的方式为部分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许**本人,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到许**指定的账户。被告许**总共收到原告借款45万元,后被告方仅偿还利息三个月,之后因被告不能偿还本息,原被告的借款协议经过数次重新签订重新约定借期...(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