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日,沈**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金焕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伍拾万元整,并由上海耀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通公司)开相应金额的支票作为担保,借款人为沈**,耀通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条上盖章确认。2008年12月16日,沈**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金焕贰拾万元整,特此证明,耀通公司仍盖章作担保。2009年3月2日、3月16日,沈**出具欠条两份,承诺欠金焕93,000元,作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本文书还有1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