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和被告人张和庭蒙面持械入室进行抢劫、手段恶劣,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均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赵**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和庭所犯盗窃罪以自首论,应从轻处罚。综观全案,上诉人赵**抢劫犯罪尚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后果,且绝大部分赃款被追回,尚未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上诉人赵**罪当判处死刑,但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告人张和庭的量刑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