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住临汾市平阳北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临汾市枕头乡红道村麻家庄村村民。
上诉人盖**与被上诉人张**、张**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临中法经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2年被告盖**多次向原告张**借款。到1997年8月25日经双方结算,盖**给张**出具了借到了张**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欠据,后盖**未能归还。被告张**在1992年筹建阳凹煤矿,该煤矿主要由盖**投资,并在1997年7月20日办理了煤矿生产许可证。张**为追回借款,经与盖**协商,双方于1997年12月25日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约...(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