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犯绑架、抢劫、抢夺罪,原审被告人李**、李**、张**、赵**犯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2001)朔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尚余刑罚...(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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