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由原告所有;2、瑞风牌商务车一辆(车牌号粤s×××××)由被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丰田牌汽车一辆及瑞风牌汽车一辆。离婚时双方未对车辆进行分割,现车辆均由被告使用。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2月3日离婚,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3、车...(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