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平安保险公司)、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路*、牡丹江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5年20日至2014年7月18日是司法鉴定期间。
原告李**诉称,2013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孙**驾驶黑c******号客车沿s206省道向北行驶至34.5公里处,沿行进方向道路左侧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见有危险刹车站住的原告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受伤和摩托车损坏。李**受伤后,入住鸡西市矿业集团医院治疗28天,花费医药费2428.00元。经梨树交警大队认定,孙**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被告牡丹江平安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为此,李**主张医疗费2428.00元、护理费14400.00元、误工费65988.00元、交通费84.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本文书还有4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