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陈**、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缪升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陈**驾驶货车与我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撞,事故致我和其他人受伤、两车等财产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其他人无责任。陈**驾驶的车辆主、挂车分别挂靠在蚌埠市鑫顺运输有限公司、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58...(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