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2545.5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王**驾驶苏8b9**小型轿车沿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黄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圩路与兴业路平交路口时,由于操作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郭**驾驶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受伤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