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紫金财保浏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2013年10月30日5时58分,张军驾驶湘a******重型厢式货车沿g31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18km路段时与被告周**驾驶同向行驶的湘a******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军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周**驾驶的湘a******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紫金财保浏阳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湘a*****...(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